2021年度重庆德和綦江处置基地 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考核规定将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公开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之一。201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重点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建立情况,制度、实施自行监测情况,以及以上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0号)明确了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方案;《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渝环办[2020]104号),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处置基地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相关土壤环境保护义务。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等技术文件要求,督促我司及时开展綦江处置基地土壤及地下自行监测工作。
我司作为专业环境治理单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制度。为此,我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积极推动綦江处置基地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结合目前处置基地的生产平面布局、产排污等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范围为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处置基地所属用地红线范围内。我司将根据监测方案,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并根据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对自行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及分析、企业针对监测结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信息进行公开。后期,我司将根据生产工艺、产排污、平面布局、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等情况对綦江处置基地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持续监测,监测频次不得低于1年/次。
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处置基地 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见附件1
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处置基地隐患排查报告:见附件2
土壤监测结果:见附件3
附件1:
http://www.cqdhhb.com/uploadfile/2021/1126/20211126051720350.pdf
附件2:
http://www.cqdhhb.com/uploadfile/2021/1126/20211126051738554.pdf
附件3:
http://www.cqdhhb.com/uploadfile/2021/1126/20211126051754752.pdf